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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实施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 危化品车辆禁限行措施

2024-04-17 00:01 浏览:

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经研究决定实施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类: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

根据《化学品的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对化学品的分类及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对其运输车辆实施分类禁限行管理。

(一)禁行车辆类型:运输健康危险和环境危险的危化品,包括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危害水生环境物质的专用车辆,在禁限行区域内禁止通行。

(二)限行车辆类型:运输理化危险的危化品,包括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专用车辆,在禁限行区域内限制通行。确需进出禁限行区域的,应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禁限行区域和绕行线路

(一)张湾区

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G316国道(西沟口至黄龙镇太阳坡路段)、S281省道(西沟口至岳竹关路段)、S447省道黄方路(黄龙大桥至方滩与郧阳区交界处)。(见附图2)

2.绕行方案:从G70福银高速、G7011十天高速绕行。

(二)丹江口市

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土武一级路、环库路江南、江北全段、S77十淅高速丹江口市境内全段(丁家营镇-龙山镇-凉水河镇-石鼓镇)、S280省道(习家店镇-习均大桥-均县镇-六里坪镇)、S279省道(凉水河镇柳河口村-土凉大桥-龙山镇)。(见附图3)

2.绕行方案:土武一级路绕行至G316国道、G70福银高速通行;环库路江北段绕行至S337省道丹郧路通行;环库路江南段绕行G316国道至枫土路、孟土路通行。

(三)武当山特区

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G316国道武当山特区青徽铺大桥至元和观路段。(见附图4)

2.绕行方案:从G70福银高速绕行。

(四)郧阳区

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G209国道郧阳区杨溪铺镇刘湾至柳陂镇王家湾;G316国道郧阳区胡家营镇将军河村至陕西省白河县交界;S301省道郧阳区城关镇红桥村至青曲镇;S304省道郧阳区全段禁行;S230省道全段禁行;S281省道郧阳区白浪镇至茶店镇天马大道互通桥下禁行;白新路(张湾区白马山至郧阳区叶大乡)、叶西路(张湾区西沟乡至郧阳区叶大乡)、柏叶路(老母荒林场至叶大乡)、郧阳区城关镇、汉江一桥、汉江二桥、汉江三桥、长沙路禁止通行。(见附图5)

2.绕行方案:G209 国道河南方向来郧车辆,自刘洞镇、白桑关镇、杨溪铺镇高速入口驶入 G59 呼北高速通行;G209国道河南方向驶往丹江口市车辆,自刘洞镇、白桑关镇、杨溪铺镇高速入口驶入 G59 呼北高速、G70福银高速通行;G316国道陕西方向来郧车辆,自陕西白河县、郧阳区鲍峡镇高速入口驶入 G7011十白高速通行;S301 郧西县方向来郧车辆,自青曲镇高速路口驶入 G70福银高速通行;S281省道十堰大道来郧车辆,自天马大道至郧阳南高速入口驶入 G59 呼北高速通行。

(五)郧西县

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X023县道,G242国道郧西城关石门湾大桥至郧西羊尾将军河大桥路段,S304省道将军河大桥至兰滩口路段。(见附图6)

2.绕行方案:从G70福银高速绕行。

(六)房县

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S281省道、G209国道(大木厂镇五谷庙村至土城镇)、五板路(大木厂镇五谷庙村至大木街村)。(见附图7)

2.绕行方案:从G59呼北高速绕行。

(七)竹山县

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G242国道(竹山县城至柳林屏峰大桥路段)(见附图8)

2.绕行方案:从G4213麻安高速绕行。

(八)竹溪县

1.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G242国道(向坝乡高泉村至十八里长峡长岭沟村)、S238省道(鄂坪乡龙王溪村至丰溪镇朝阳洞村)、S432(鄂坪乡龙王溪村至鄂坪乡界牌沟村)、S229省道(县河镇小田坝村至桃源乡羊角洞村)、S452省道(城关镇后坝村至龙坝镇吴坝村)(见附图9)

2.绕行方案:从G346国道或G4213麻安高速绕行。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设定30日的禁(限)行措施政策过渡期。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车辆予以提醒、宣传和纠正。

(二)过渡期结束后禁(限)行措施政策正式实施。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通告发布起正式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交通运输局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