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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海口车辆限行规定(本地车+外地车)

2021-07-11 12:33 浏览:

  1、金花路(金星路至金牛路段)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

  2、芙蓉路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通行。

  3、桃李路(紫荆路至杜鹃路段)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桃李路(芙蓉路至杜鹃路段)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桃李路(芙蓉路至紫荆路段)禁止机动车由东向西通行。

  4、万美街(万恒路至世纪大道段)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通行。

  5、傍海路(海甸五西路至万兴路段)

  学校上下学时段:7时—8时30分、16时30分—18时,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通行。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上道路恢复全时段双向通行。

  中沙路保持全时段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24小时咨询电话:0898-66796624

  海口外地车限期通行

  限牌限行时间:2021年全年限行

  限牌限行区域:海南省全省

  限牌限行车辆:非本省号牌小客车

  限牌限行规则:

  在海南省行政区城道路上行驶的非海南省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小客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1、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道路行驶,每一自然年度内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通行天数当年有效,不跨年度累计计算。

  2、限期通行实行智能无感化管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通行无需办理登记,由管理系统自动统计其行驶情况。

  3、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本省变更登记的,应按《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取得指标

  4、驻琼机构和在琼注册登记企业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及非管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进入本省道路行驶,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海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限行

  一、限行对象

  在海口市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限行规定

  (一)限行范围

  城区:东至滨江路(含),西至丽晶路、丘海大道(不含),南至椰海大道(不含),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海甸岛。

  高速公路:海口市境内高速路段:G98东线30.5KM(含S81中5KM)、G98绕城30.5KM(含S82中5KM)、海文33.2KM、海屯19KM高速海口段。

  (二)限行时间

  城区范围:周一至周日上午6:00至晚上21:00限制通行。

  高速路段:周一至周日0:00至6:00限制通行。

  (三)禁行范围

  以下路段24小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1.滨江路全路段(白龙北路与长堤路、新埠桥交叉口至新大洲大道与南渡江第一大桥交叉口)。

  2.海秀快速路全路段(国兴大道上桥口至长滨路上桥口双向道路,含各上下快速路匝道)。

  3.长天路全路段(滨海大道与长天路交叉口至长天路与海盛路交叉口)。

  4.国兴大道全路段(南大立交桥国兴大道下桥口至国兴大道与琼州大桥上桥口)。

  海口货车限行政策

  货车限行时间:

  (一)新能源货车

  新能源货车除海秀快速路全路段24小时禁止通行外,其他时间和路段不受通行限制。

  (二)小型货车

  1、每日7:00至9:00, 16:30至19:30在限行区域内限制通行;

  2、在24小时禁行路段禁止通行。

  (三)中型(含)以上货车

  1、每日7:00至21:00在限行区域内限制通行;

  2、每日7:00至21:00在火山口大道(火山口大道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至火山口大道至环市街交叉路口)禁止通行;

  3、每日21:00至次日8:00在长秀路(长秀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至长秀路与海盛路交叉路口)禁止通行;

  4、在24小时禁行路段禁止通行。

  限行区域:

  货车限行区域东至滨江路(含),西至丽晶路、丘海大道(不含),南至椰海大道(不含),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海甸岛,不含海垦南路(椰海大道至保税区南门路段)。

  所有货车24小时禁行路段

  (一)滨江路全路段 

  (二)海秀快速路全路段

  (三)长天路全路段

  (四)国兴大道全路段

  限行车辆:所有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

  车辆通行规定

  (一)所有货车要按照以上管理规定通行。

  (二)确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在限行时间、区域和路段上通行的货车,应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