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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部分车辆临时限行!

2020-11-07 23:36 浏览:

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哈尔滨市区机动车实行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具体规定通告如下:

启动及撤销限行时间

自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一级(红色)预警12小时后,启动相应级别的车辆限行措施;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时,即时启动或撤销相应级别的车辆限行措施。

各等级限行措施

1、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期间:四环路以内区域及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的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行驶。  

2、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预警期间:四环路以内区域及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各县(市)的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车辆行驶。  

3、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期间:四环路以内区域及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各县(市)的建成区内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车辆行驶。

 

不受上述措施限制的车辆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邮政专用车辆。  

2、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环保应急监测车辆。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及殡葬车。

4、新能源及清洁燃料汽车。

 

其他规定

1、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遇有调整另行发布。

2、违反上述限行措施,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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