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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货车通行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通告

2022-09-15 14:33 浏览:

为规范货车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优化海口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9月14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货车通行管理相关事项进行通告。

 

 

  一、车辆类型

 

 

  本公告所指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不包括微、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二、限行区域

 

 

  东至滨江路(含),西至丽晶路、丘海大道(不含),南至椰海大道(不含),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海甸岛,不含海垦南路(椰海大道至保税区南门路段)。

 

 

  三、通行规定

 

 

  货车类型的分类,以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为准。

 

 

  (一)中型(含)以下货车

 

 

  1.每日7:00至9:00,16:30至19:30限行区域内限制通行;

 

 

  2.滨江路、国兴大道、海秀快速路、长天路全路段24小时禁止通行。

 

 

  (二)中型(不含)以上货车

 

 

  1.每日7:00至21:00限行区域内限制通行;

 

 

  2.每日7:00至21:00火山口大道(火山口大道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至火山口大道至环市街交叉路口)禁止通行;

 

 

  3.每日21:00至次日8:00长秀路(长秀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至长秀路与海盛路交叉路口)禁止通行;

 

 

  4.滨江路、国兴大道、海秀快速路、长天路全路段24小时禁止通行。

 

 

  (三)新能源货车和冷链运输车

 

 

  1.中型(不含)以下新能源货车和新能源车,除每日7:00至9:00,16:30至19:30海秀快速路禁止通行外,其他时间和路段不限行。

 

 

  2.中型新能源货车和新能源车,除海秀快速路24小时禁止通行外,其他时间和路段不限行。

 

 

  3.中型以上新能源货车和新能源车,滨江路、国兴大道、海秀快速路、长天路全路段24小时禁止通行,每日7:00至21:00火山口大道(火山口大道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至火山口大道至环市街交叉路口)禁止通行;每日21:00至次日8:00长秀路(长秀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至长秀路与海盛路交叉路口)禁止通行,限行区域内其他路段每日7:00至9:00,16:30至19:30禁止通行。

 

 

  四、通行码(证)办理

 

 

  因城市运行保障、民生物资运输、企业生产物资、应急抢险等需要在限行时间、区域或路段上通行的货车,企业或车主应通过网上申办货车通行码,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网上申办的,可到窗口申办。货车通行证办理申请书样本,可到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页,办事指南栏中下载。

 

 

  (一)网上办理

 

 

  当事人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中“机动车业务-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办理,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个人车辆,应先下载交管12123APP注册账户,并绑定相关车辆即可申请货车通行码。

 

 

  2.企事业单位车辆,应前往单位所属辖区交警大队申领交管12123企业账号后,再申办货车通行码。

 

 

  3.按“交管12123”要求上传对应材料,上传材料如合同页码太多或有多个合同,可多张拍照在1个照片中,但须体现合同有效期、双方签字盖章等有效内容。

 

 

  4.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符合通行要求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通行要求的,予以驳回。申请被驳回的,应按照货车限行通告通行。

 

 

  5.网上可24小时申办,对申领临时通行码(有效期不超过7日),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或反馈不予核发的结果,对申领长期通行码(有效期超过7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或反馈不予核发的结果,咨询电话0898-31366858。

 

 

  (二)窗口办理

 

 

  当事人可携带申请书、企业证件、车辆证件、运输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012室,按照程序办理货车通行证。

 

 

  窗口办理时间为工作日8:00至12:00、15:00至18:00时,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核发,咨询电话0898-31366843。

 

 

  交警表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9月18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执行情况对本通告随时进行调整。2021年3月13日施行的《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货车通行的通告》(备案登记号:海交警规备字〔2021〕1 号)同时废止。